雖然「資遣」是個很敏感的話題,但往往也是雇主最容易有誤的程序。因此,小編我特此寫一篇來簡介,「資遣」這個這照理來說應該很容易處理,卻又超常釀下大錯的文章,來幫大家補足知識啦~~
關於資遣,勞基法這樣說!
先看一下法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白話文就是,只要資遣了工作三個月以上的員工,如果你沒有給予其年資相對應之「預告期」,那麼就要用「預告期工資」來替代。
換句話說,你就算說了「你明天不用來了!」 或是「你就工作到今天吧!」這種狠話,或許能讓你不用再看到他,但你還是得付他預告期之工資,並在發放資遣費時一併發給。
至於日薪之計算基準,先前《勞動力量》曾有問過勞動部,勞動部建議要以月薪和過去六個月平均薪資較高者支付(延伸閱讀:平均工資計算方式影響大!資遣費、退休金計算都跟他有關),關於此點較無爭議。
在此也要提醒各位人資朋友,政府認為預告期工資,並不算工資項目喔!因為該期間員工未提供勞務。詳細解釋請參考這裡:
好啦~看到這邊,不知道你是否對資遣費的計算,有更多概念呢?也祝福各位都能和員工好聚好散,珍惜曾經的緣分啦~更多資遣懶人包請點這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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