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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休有期限嗎?員工補休沒休畢,工資到底怎麼算才不違法?勞基法補休規定一次看!

Winnie Lu

July 19, 2024

相信只要是能申請「補休」的公司,都會遇到一個問題:員工的補休又沒有休完,這樣他們的工資到底要怎麼計算?不要擔心,接著就讓小編來為大家解決這個問題吧!

補休是什麼?


首先,先來看看勞基法怎麼定義「補休」吧!

在「每週加班時數上限是多少?關於「加班」常見 7 大問題一次搞懂!」這篇文章中,我們已經知道勞基法第 32 條第 1 項對於加班有明確地定義,只要雇主在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使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出勤,那麼就屬於加班。

而根據勞基法第 32-1 條第 1 項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簡單來說,在員工加完班之後不直接請領加班費,而是將加班時數累積起來,之後再擇期休假,就是我們常說的「補休」。

加班換補休時數怎麼算?


由於勞基法第 32-1 條第 1 項當中有提到「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再加上現行的法規中並沒有規定加班換補休的時數必須以倍率換算。因此,現在大多數人的做法是直接將加班時數等同於補休時數,也就是說假設小文總共加了 8 小時的班,那麼他就可以選擇換成 8 小時的補休!

補休多久要修完?有沒有使用期限?


那麼問題就來了,如果員工選擇將加班換補休,那這些補休的時數多久之內要用完呢?廢話不多說,我們先看一下勞基法第 32-1 條第 2 項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以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2-2 條第 2 項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兩個法條一起看我們就可以知道,原則上雇主可以跟員工協調補休的使用期限,例如一週內、一個月內、年底前用完......等,不過補休的期限最晚不能超過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 項所規定的範圍,意即每年「特休週期」的最後一天,也不能遞延到下一個特休週期哦。(延伸閱讀:特休天數怎麼算?一張秒懂週年制、曆年制特休天數計算方式

補休的使用期限,依照不同特休制度可能會有所不同!(攝影師:Leeloo The First

而常見的特休週期有週年制、曆年制兩種,換句話說員工每年補休的使用期限,依照你們公司現行的制度,可能會有以下兩種情況:

情況一:公司以週年制計算特休


那麼補休的使用期限依照員工的報到日期有所不同,假設小文是 5 月 30 日報到,那麼小文 2024 年 05 月 30 日~2025 年 05 月 29 日這段期間所累積的所有補休,在規定使用期限時有兩個要注意的地方:

  1. 如果有特別約定期限的話,約好的補休使用截止日期最晚就只能是 2025 年 05 月 29 日這一天。
  2.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期限,那麼 2025 年 05 月 29 日這一天一定要將所有補休休完。

情況二:公司以曆年制計算特休


由於曆年制指的是每年的特休週期都從 1 月 1 日起算,然後在 12 月 31 日截止,因此無論員工當初的報到日期為是哪一天,如果他今年有補休時數的話,要注意以下兩個地方:

  1. 如果有特別約定期限的話,約好的補休使用截止日期最晚就只能是今年的 12 月 31 日這一天。
  2.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期限,那麼今年的 12 月 31 日當天一定要將所有補休休完。

沒休完的補休換錢算法


無論公司採取哪一種特休週期,在期限內沒休完的補休時數都必須要換回加班費,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面臨罰鍰,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補休換錢的算法吧!

首先我們要知道兩個大原則:

  1. 補休時數是「依照加班時數的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來累積
  2. 補休時數換回工資時,必須依照當時加班的類型來回推金額

這是什麼意思呢?我們用實際案例來說明會更清楚!

案例情境:

  1. 小文的公司採取曆年制特休
  2. 公司的出勤規定為:週一~五上班,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
  3. 小文的月薪是 84,000 元,換算每小時時薪為 84,000 元 ÷ 30 天 ÷ 8 小時 = 350 元
  4. 小文今年的補休時數如下表:

補休換錢這樣算就對了!(圖 / Swingvy

算下來,小文如果直到 2024 年底都完全沒有用掉任何補休,那麼公司在發 12 月薪資時,就要把換算回來的加班費(938 + 1,169 + 938 + 3,507 = 6,552 元)補給小文哦!

看到這邊你可能會產生一個小小的疑問,為什麼不直接用 1 又 ⅓ 跟 1 又 ⅔ 來計算加班費,而是無條件進位成 1.34 跟 1.67 呢?

其實如果算出來的結果剛好整數那就沒問題,那麼上方小文的案例用 1 又 ⅓ 跟 1 又 ⅔ 算出來的金額會是 6,534 元;不過如果遇到有小數點的情況,有些計算公式會預設四捨五入,或甚至無條件捨去小數點,那麼就有可能會少給員工薪資,公司也會因為這一點點零頭誤觸勞基法!

因此我們會建議,在金額差異實在不多的前提下,直接無條件進位成 1.34 跟 1.67 最保險哦!(延伸閱讀:加班費怎麼算?一張圖秒懂時薪制、月薪制加班費率怎麼算才不違反勞基法!

補充:員工離職但沒休完的補休怎麼辦?


員工離職換句話說就是契約終止,因此員工的特休週期的終止日就等於是最後一天的在職日,所以如果員工在離職時沒有把所有補休用完的話,一樣需要換回工資,在發放最後一個月的薪資時一併算給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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