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大家好,相信只要是能申請「補休」的公司,都會遇到一個問題:員工的補休又沒有休完,這樣他們的工資到底要怎麼計算,難道我一定要採取:補休換錢的方式嗎?不要擔心,接著就讓小編來為大家解決這個問題吧!
廢話不多說,我們就來先看一下法源,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之 1: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白話文:員工超時工作可以換「加班費」或「補休」。這是 2018年《勞基法》二修後的結果,這次可特別針對特休假及補休假增訂條文,確保勞工如果休不完,雇主一定要給工資。要是不給~當然就是直接勞資爭議,勞檢又有可能降臨唷!^^
如果員工要換補休,雙方必須協商補休的使用期限。不管是補休期限到了,還是我要離職,就算我沒休完,你還是要照給我加班費。關於加班費的詳細計算方式與費率圖表,有興趣者請點這裡。(同場加映:特休懶人包|勞資爭議不要來!掌握週年制、曆年制正確休假數就靠這幾招)另外要注意的是,補休和特休不一樣,是無法「遞延」至下個年度的!
案例分享
一名正常工時員工,月薪 84,000。於 10/1 工作日加班 2 小時候換得補休,並協議於 12/31 年度終止前休完。若未休完,公司應於隔年 1 月發薪日給付其 10/1 之加班費。
加班費計算:350 × 1.34 × 2 = 938(時薪 84,000 ÷ 240 = 350;加班費率 1.34 aka 4/3;2 小時)
員工離職補休怎麼辦?
事實上,員工離職 = 契約終止。但補休仍最晚應於契約終止時的「隔月發薪日」,發給該離職員工補休未休畢工資,這也是傳說中的「補休換錢」。關於補休制度的優缺點,則可參考這篇文章(點我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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